密山市民政局关于追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的通告

  • 发布者:密山市民政局
  • 撰写时间:2026-08-20 20:20
  • 来源:密山市民政局

    按《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黑民发〔201477号)要求,密山市民政局对20182021期间不符合老人用房面积标准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为未满60周岁的人申报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收回多领取资金。

    密山市惠民养老护理院应返还一次性建设补贴3.6万元、应返还运营补贴1.6万元;密山市嘉康养老院应返还一次性建设补贴5.2万元、应返还运营补贴3.49万元;密山市敬贤庄老年公寓应返还一次性建设补贴3.2万元、应返还运营补贴1.36万元;密山市康德敬老院应返还一次性建设补贴6万元;密山市连珠山镇曙光老年公寓应返还一次性建设补贴4.8万元、应返还运营补贴3.39万元;原密山市翰林养老院法定代表人朴清花应返还运营补贴0.9万元;原密山市康乐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王苹应返还运营补贴0.65万元;原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老年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国民应返还运营补贴4.05万元;密山市阳光老年公寓应返还运营补贴0.48万元。

    我局于2025916日对以上机构或法人发出《关于追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告知书》202677日对原密山市翰林养老院法定代表人朴清花密山市惠民养老护理送达《追缴行政给付催缴通知书》2026728日对密山市连珠山镇曙光老年公寓送达《追缴行政给付催缴通知书》2026812日对密山市嘉康养老院、密山市敬贤庄老年公寓、密山市康德敬老院、原密山市康乐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王苹、原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老年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国民、密山市阳光老年公寓以挂号件方式邮寄《追缴行政给付催缴通知书》。

    因以上养老机构或法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或拒签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要求以上机构或法人收到本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将多领取的运营补贴或一次性建设补贴全额退还至密山市民政局账户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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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23001636251050511900

    联系地址密山市人民政府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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