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密山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 发布者: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撰写时间:2024-09-25 14:43
  • 来源: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经政府同意,现将密山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密山市烈士陵园于1946年建成,现位于密山市密山镇立交桥北英雄路北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35688.40平方米。陵园内建有抗美援朝烈士纪念塔1座、359旅烈士纪念塔1座、烈士墓78座、烈士纪念碑7座,安葬不同时期的革命烈士共计615名。

    二、保护级别

    密山市烈士陵园于1946年建成后未确定保护级别,经市政府九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密山市烈士陵园为县级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

    按照密山市烈士陵园宗地红线为基准线,北侧、东侧、南侧以陵园围墙栅栏为界,西侧以陵园路规划路为界,保护范围35688.4平方米(后附宗地图)。

    四、保护管理

    密山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密山市烈士陵园勘测定界图


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