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投资者到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政策
(一)以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给予扶持
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齐后,以土地出让金剔除专项资金后的余额为基数,根据以下条件按一定比例由密山市新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1、项目开工建设前缴齐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按10%的比例等额扶持。
2、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达到3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按20%、30%、40%的比例等额扶持。
3、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公顷土地实缴税金连续三年分别达到40—60万元、60—80万元、80万元以上的,按30%、40%、50%的比例等额扶持。
(二)以实缴税金为基数给予扶持
生产型加工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1、以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项目投产前五年由密山市新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2、以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项目投产前三年的100%及后二年的50%,由密山市新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二、规费政策
凡市政府有权减免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免收3年;市政府无权减免的,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协调上级部门,按最低数额收取;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三、其他规定
1、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