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鸡西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参保人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我市近日重新规范调整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外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及缴费标准
2025年9月25日-2025年12月31日为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400元/人。
三、住院报销政策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院端转诊参照相应医疗机构级别下降20%,自行转诊参照相应医疗机构级别下降30%。乙类药品和项目(含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四、未在集中缴费期和未连续参保缴费设置待遇等待期
国家文件明确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待遇可追溯,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享受财政补助,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五、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住院合规费用全年累计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后,报销标准如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5%。返贫致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26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
六、城乡居民慢性病待遇
有22种门诊慢性病待遇,囊括了目前我市高发的常见病,多发病病种,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70%。其中“再生障碍性贫血2600元/年、系统性红斑狼疮3200元/年、肝硬化失代偿期3200元/年”,由门诊特病调整为门诊慢性病。
城乡居民慢性病待遇一览表

七、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儿童、学生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有200元待遇,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
八、门诊“两病”待遇
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或者糖尿病,到二级(含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开方就能享受待遇,高血压400元,糖尿病600元,报销比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两种待遇可同时享受。
九、门诊特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为7种,其中肺结核、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一年扣一次起付标准,按照对应住院标准结算;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没有起付标准,按照对应住院标准结算。
十、困难人员门诊、住院救助政策
对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特困人员无起付标准,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025年起付标准全年累计2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2025年起付标准全年累计6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除外),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万元。
十一、缴费方式
新参保的可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所在社区登记后,关注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税务”(点击左下角“我要办”)进行网上缴费;续保的直接关注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税务”(点击左下角“我要办”)进行网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