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者: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撰写时间:2023-11-30 08:41
  • 来源: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6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4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连珠山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连珠山店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姜(购进日期:2023917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连珠山店,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连珠山镇8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连珠山店购进的9.2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连珠山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购进上述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姜噻虫胺、噻虫嗪超标,如实说明了上述姜的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张贴了召回公告,采取了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连珠山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其违法所得:34.04元。

    二、密山市兴亚时代广场哈维斯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密山市兴亚时代广场哈维斯超市销售的3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姜(购进日期:202391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小男孩香蕉(购进日期:202394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芹菜,(购进日期:202394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密山市兴亚时代广场哈维斯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安定街168号兴亚时代广场负一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密山市兴亚时代广场哈维斯超市购进的45公斤、小男孩香蕉52公斤、芹菜9.5公斤,都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市兴亚时代广场哈维斯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采购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小男孩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采购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购进上述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姜噻虫胺超标,如实说明了上述姜、小男孩香蕉、芹菜的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张贴了召回公告,采取了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密山市兴亚时代广场哈维斯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其违法所得:共354.17元。

    三、密山市哈维斯超市长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密山市哈维斯超市长安店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散油菜(购进日期:2023831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密山市哈维斯超市长安店,地址:密山市长安1号三期27号楼一层

    (二)风险控制措施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密山市哈维斯超市长安店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明,该企业购进的散油菜13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市哈维斯超市长安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散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购进上述散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毒死蜱超标,如实说明了上述散油菜的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张贴了召回公告,采取了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密山市哈维斯超市长安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其违法所得:22.78元。

    四、密山市密山镇红卫街家家乐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鸡西市精工丰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密山市密山镇红卫街家家乐超市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芹菜(购进日期:202398日),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密山市密山镇红卫街家家乐超市,地址:密山市密山镇贵宾荣府6号楼地下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密山市密山镇红卫街家家乐超市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明,该企业购进的芹菜15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市密山镇红卫街家家乐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购进上述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如实说明了上述芹菜的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张贴了召回公告,采取了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密山市密山镇红卫街家家乐超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其违法所得:1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