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者: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撰写时间:2023-11-30 13:55
  • 来源: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野生鲫鱼(购进日期:202395日),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东安街(原农贸城)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购进的野生鲫鱼3.9公斤,已全部售出,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进行了立案调查,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采购并经营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野生鲫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购进上述野生鲫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野生鲫鱼恩诺沙星超标,如实说明了上述野生鲫鱼的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张贴了召回公告,采取了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密山家家乐超市购物广场(普通合伙)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