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者: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撰写时间:2023-10-20 10:02
  • 来源: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密山市老船之长海鲜加工店

    (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密山市老船之长海鲜加工店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蛰皮(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5月24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馨源花园小区4号楼0-103、0-104、0-105、0-106、0-107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密山市老船之长海鲜加工店购进蛰皮20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市老船之长海鲜加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密山市老船之长海鲜加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餐饮加工食品蛰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购进上述蛰皮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蛰皮铝的残留量超标,如实说明了上述蛰皮的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张贴了召回公告,采取了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密山市老船之长海鲜加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二、密山市密山镇同心干调商店

    (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密山市密山镇同心干调商店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蛰皮(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5月24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密山镇长明街(长明小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密山市密山镇同心干调商店购进蛰皮20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市密山镇同心干调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密山市密山镇同心干调商店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餐饮加工食品蛰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在知晓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后就对产品进行召回,采取了整改措施。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故对当事人采取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密山市密山镇同心干调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没款合计5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