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发布者:密山市卫生健康局
  • 撰写时间:2025-07-11 14:46
  • 来源:密山市卫生健康局

    任丽丽2310261982****2541,你2025410日在密山市贵宾豪庭3号楼一层3室密山市莱美美容院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参照《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15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密卫医罚20255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密山支行,缴款前请到密山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医疗科王志超

    联系地址:密山市密山镇长明街545号

    联系电话:0467-5296015



密山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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