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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信息来源:医保局 上传时间:2008-9-16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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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密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乙方:            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我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  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备药率达85%以上,保证医疗保险用药品种齐全,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在营业时间内乙方至少有一名具有药师资格人员在岗,营业员须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乙方营业员有向购药患者告知的义务。在患者购药时必须向患者讲清购药的品名、药性、适应症、用法、用量、副作用、禁忌等内容。

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药品质量、药品价格、服务行为、处方书写、参保职工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投诉记录簿,并定期考核、综合打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是否确定定点药店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处方必须用由甲方核发的医疗保险门诊处方,乙方在核实身份、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后,开据一式三份医疗保险门诊处方(限非处方药),在处方上写明所购药品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并填全应填款项(IC卡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并加盖经办人印章和单位名章。乙方留两份,一份留做存根备查,一份在结算时送甲方以备审核。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控制参保职工用药剂量,每人每次购药剂量为口服药不超7日量,静点药不超3天量。对超剂量售药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店应按照急性疾病35天量,慢性疾病710天量的标准购药。

第八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参保患者辨认购药。

第九条  因网络数据交换而产生的网络费用(VPN),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必须配备微机及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在数据交换中应注意如下事宜:

(一)认真维护计算机,做到定期维修,定期保养,保证计算机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一年后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严禁玩游戏或从网上下载软件,防止感染病毒。

(三)由于计算机人为损坏、感染病毒或非法操作造成计算机故障,无法交换数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每日应在800110013001600分别与甲方通讯一次,以保证乙方数据及时更新。

(五)参保职工开药时,营业员要认真核对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做到人、卡、证相符后,方可开药。

(六)如发现卡、证有涂改和伪造现象,将卡、证扣留并及时上报甲方。

(七)医疗保险门诊购药处理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甲方,不可随意更改。医保软件本身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处理,其他故障或因操作不当使程序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的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

第十二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及参保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遵循国家劳动部发[2000]11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通知》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7号)文件规定的药品为参保患者调剂,不准超越范围调剂。处方药品的调剂必须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有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调剂,违规调剂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IC卡号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费用甲方在拨款中扣除:

(一)所开药品不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

(二)出售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及以物代药、以药替药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物价部门定价的;

(四)所开药品与病人、病症不符的;

(五)销售保健品和保健器械的;

(六)不按时通讯的;

(七) 发生差错事故的;

(八)服务态度恶劣,参保人员反映强烈经查属实的;

(九)药店操作人员故意充减参保人员IC卡金额的、给参保人员提取IC卡内现金的;

(十)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出现上述行为,除相关费用不予拨付外、并在应拨付款项中扣除200020000元违约金,视情 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关闭信息系统,直至取消定点药店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乙方按规定每月22日前将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费用清单及相关处方送甲方核查,乙方受审的处方必须以上月20日为截止日期,处方送审前必须事先同单位微机录入情况核对,若两者不符需认真查找并改正,准确无误后按甲方的要求、编号、装订、汇总后送甲方审核(参保人员姓名、单位、编号、药品品名、数量、金额等),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将医药费划到乙方账户上。

第十八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费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调查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账单、收据及有关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的,自主管部门核定之日起,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二十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药品结算或遇违约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如出现违反协议内容行为,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071220日起至20081220日止。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议可在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密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20071214                  20071214

【字体: 文章录入:刘善伟    责任编辑:刘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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