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招工程序在确定录用和聘雇工人名单后,即可通知工人进场试用和上岗培训,但用人单位必须查验劳动力市场开具给录用人员的《招聘介绍信》,方可录用。
二、工人被录用后,合同制职工允许有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须在工人进场一个月内与所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到此即已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用工双方合法的劳动关系。
三、用工双方正式确立法定劳动关系后,工人在职期间,职工个人档案由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也可委托劳动力市场劳动事务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托管。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后,于十五天内连同职工个人档案移送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四、用工双方确立法定劳动关系并建立了职工个人档案后,用人单位应即到市社会保险处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投保或续保手续。具体办法是: 1、用人单位凭劳动部门办理的《用工介绍函》、《职工调动介绍函》、“职工花名册”、开户银行和职工身份证号码以及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处办理参保手续,按月缴综合保险费。单位撤销、停办或职工流动增减时要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处办理参保、停保或转保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十五天内到市社会保险处办理职工投保工龄登记、确认或转移手续,把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投保转移手册》交劳动者本人保管,以便劳动者再就业时凭“手册”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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