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用人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员工,可按以下程序办事。 用人单位招用工人的手续程序:
1、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到用人单位隶属的劳动管理部门申领《用工许可证》。
2、向隶属的劳动管理部门申报《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的内容包括: ⑴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⑵所招工种及用工形式; ⑶招收对象、范围和条件; ⑷用工期限及可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 ⑸考核和录取的办法; ⑹报名时间、地点及应携带哪些个人资料、证件; ⑺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用人单位凭以下证件办理招聘手续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外地单位另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同意招聘外来劳动力证明);2、经办招聘人员《身份证》原件;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或 单位委托招聘证明(可填写本中心提供的样式)。单位招聘证明每年审核一次,一年后需继续在本中心招聘,凭以上证件重新办理手续。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政策法规,不得以报名费、资料费、表格费等为名收取求职者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受理科室:就业局职介大厅 受理电话:5222305 522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