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收费标准:本项不收费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环保局统一窗口受理 -> 现场检查 -> 审核 -> 审查 ->
审批 -> 签发、送达
申报材料: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申请表;
受理科室:管理股
办结科室: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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