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以路养路”的方针,加快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收好、管好、用好车辆通行费;防止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贷款或有偿集资(以下统称贷款)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制定。收费单位要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方可征收车辆通行费,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和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以及收费路桥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主管,其中由省统一贷款修建的高等级路桥的收费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由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地市县贷款修建的高等级路桥的收费、还贷、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省公路局实施行业管理。
合资建设的公路项目,其收费管理按批准的协议或合作条款办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的公路管理部门和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必须加强收费和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照章征费,应征不漏,保证公路畅通和路况完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所有公路、桥梁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部门。
第二章 机构、人员、编制、主要职责
第六条 省管高等级路桥的收费、养护和管理机构的机构和编制由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人员应优先从交通系统内部择优录用。
第七条 各地、市、县贷款修建的高等级路桥,其收费及养护管理工作一律由各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为便于工作,经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地市公路处可对外同时挂两块牌子,即XXX公路管理处和XXX路收费管理处,并可根据需要下设路桥收费管理所。
第八条 路桥收费管理处及所属机构是公路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不另增加编制,所需管理人员、收费人员和养护工人一律从公路交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从系统外调入人员。内部调剂人员不足的,养护人员可采取雇用季节工方法解决。
第九条 收费养护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公路里程、收费口数量,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在单位内部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原则上规定标准的二车道收费口收费人员为15人,每增加一车道收费口可增设收费人员6-7人。养护人员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管理人员要从严控制。
第十条 过路过桥实行省、地(市)两级征收管理,省、地(市)两级征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地市公路处(路桥收费管理处)负责对通过收费路桥的应征车辆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对所管路段进行养护和路政管理。
二、地、市交通局负责及时催缴地市公路处(路桥收费管理处)征收的路桥通行费,保护路桥通行费收入按时全额入户;负责路桥通行费的专户存储、上交及使用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有关过路过桥费征收管理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三、省公路局负责在业务方面领导全省各地市县的过路过桥费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过路过桥费的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过路过桥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各地市县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使用和公路养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审计。
四、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及所属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管收费路桥的应征车辆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对所管路段进行养护和路政管理。
五、省交通厅是我省过路过桥费的业务主管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过路过桥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政策的制定。全省监督有关过路过桥费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各地市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所)的建设规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要逐级上报,经省交通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机构属临时性机构,机构撤并时,人员回原单位,无单位的自谋新职(1995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机构及人员可另行考虑)。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是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管理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车辆通行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省管车辆通行费征收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每月分两次(即每月10日和25日)全额上交省交通厅。收费路桥征收养护管理单位的养护支出、管理支出和经费等支出由省交通厅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制定的预算拨付,剩余部分由省交通厅偿还贷款。
第十五条 各地市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征收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每月定期全额上交地、市交通局,由地市交通局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按以下先后顺序安排支出。
一、将当月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按省投资在全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于下月5日前一次足额上交省交通厅。
二、当月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扣除上交省交通厅的剩余部分,由地、市交通局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拨付征收养护管理单位养护支出、管理支出、经费支出以及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超收分成等支出。
三、再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地方贷款。
地方有偿集资和贷款的数额由省交通厅核定。
第十六条 新建的管理机构所需房屋、场地、设备及所有收费设施要与新建成的公路、桥梁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产权归属公路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 各地市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要在银行按收费公路桥梁名称设立专户,其收支计划必须经地、市交通局批准,由地、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四章 票证管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 通行费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刷。
罚款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罚款票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的印刷、保管、领发、使用和销毁按省政府1991年9号令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省公路局会同各级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票证使用进行验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作出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依据《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关于违反非经营性收费罚没票据管理的处罚办法》和《征费人员违纪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处罚:
(一)凡伪造、涂改、串用通行费票据或使用过期票据者,除补缴全程通行费外,并处以全程通行费票据额三倍的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而强行通过者,除补缴全部通行费外,并处以全程通行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车辆缴费后在通行途中,车主应妥善保管好通行费凭据,在出口验票前如有丢失,一律补交全程通行费,并处以全程通行费两倍的罚款。
(四)对违章情节严重、无理取闹者,征稽值勤人员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违纪征费人员按《征费人员违纪处罚办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