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各方没有按照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审查批准机关撤销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并通知企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自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各方没有按照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审查批准机关撤销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并通知企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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