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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上传时间:2007-10-23 1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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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办理程序:
       申请成立社团,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备。成立具备的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民政部门自收到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政部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民政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字体: 文章录入:mxj    责任编辑:钟晓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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